MSO 制度的法律與源起
現行的規管法例
MSO 牌照由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第 615 章,AMLO)設立,該條例於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實施。根據《條例》:
- 任何人欲經營金錢服務(貨幣兌換及/或匯款),必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。
- 香港海關是 MSO 的監管機構 — 負責發牌、巡查及執法。
- 持牌人須進行客戶盡職審查、備存紀錄、培訓員工,並舉報可疑交易。
關長在批出牌照前所考慮的條件載於《條例》第 30 條,包括申請人及其控權人須為「適當人選」的要求。
規則的演變
MSO 牌照並非突然出現,而是香港自八十年代末以來逐步建立的制度中最新的一步,主要是為了與**財務行動特別組織(FATF)**所訂立的國際打擊洗錢標準看齊(香港為其成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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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9 年 —《販毒(追討得益)條例》
香港首條專門針對洗錢的法例,容許追查、凍結及沒收販毒得益,並訂立清洗毒品款項的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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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4 年 —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(OSCO)
把洗錢罪行由毒品擴展至任何可公訴(嚴重)罪行的得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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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 年 — 找換商及匯款代理的備存紀錄規定
自 2000 年 6 月 1 日起,OSCO 的修訂要求匯款代理及找換商就 港幣 20,000 元或以上 的交易記錄客戶身份及交易詳情。這是首個專門針對金錢服務行業的制度,但僅屬登記/備存紀錄,並非全面發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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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 年 — 降低門檻
備存紀錄的門檻由港幣 20,000 元降至 港幣 8,000 元,加強對較小額交易的監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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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 年 —《條例》與現代 MSO 牌照
2012 年 4 月 1 日,《條例》以全面的發牌制度取代舊有的備存紀錄安排。自此,經營金錢服務須向海關領牌,並須履行法定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責任,亦須接受巡查及執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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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 及 2022 年 — 擴大規管範圍
其後的修訂把打擊洗錢責任擴展至更多行業(例如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、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);2022 年的修訂(2023 年 4 月 1 日生效)更引入由證監會管理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,與 MSO 制度分開。
國際層面的意義
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,亦是 FATF 及亞太區洗錢問題對策組織(APG)的成員。一套可信的金錢服務發牌及監管制度,是香港證明其符合全球打擊洗錢標準的方式之一,從而保障金融體系的聲譽與穩定。對於現金密集的貨幣兌換及匯款行業而言,MSO 牌照正是這項工作的第一線。
無牌經營的罰則
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屬刑事罪行。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 港幣 1,000,000 元 及監禁 2 年;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罰則較輕。除法定罰則外,無牌經營亦會令經營者及其客戶面臨嚴重的法律及財務風險。